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第三條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是否需要保留保單憑證的復印件留存備查?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第三條的規定,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因此,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保留保單憑證復印件留存備查。
企業2017年度發生的業務提成費,當年未計提也未發放,若該企業在2018年5月31號之前發放該筆業務提成費,是否可以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六、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二、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企業2017年度發生的業務提成費,當年未計提也未發放,若企業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業務提成費確實屬于2017年度的工薪薪金,并且在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放,在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后,可以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單位用工會經費的款項以“辛苦費”名義向員工發放現金,員工收到此筆款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因此,單位用工會經費的款項向員工發放“辛苦費”名義的現金,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7月份為員工付款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并已取得注明稅優識別碼的保單,保險從所屬期8月開始生效,單位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的金額什么時候計入工資薪金申報?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7月份為員工付款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應與次月即8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申報扣繳個人所得稅。
員工個人自行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應于何時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的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因此,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且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的,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按月扣除。
單位員工若能推薦其他人員在本單位任職均可獲得一筆獎勵,本單位員工取得這筆獎勵按何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本單位員工推薦其他人員在本單位任職獲得的獎勵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員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二次發放,第一次取得時已按特殊算法計征了個人所得稅,第二次取得時還可以按特殊算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三條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員工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因員工到危險地區工作支付了一定的補貼,該員工取得的該項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因此,若單位員工因公出國支援非洲而取得的補貼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否則,應當合并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單位2016年成立,2016年至2017年在職職工28人,2017年度是否可以享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第二條的規定,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因此,若南京企業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則其在申報2017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可以享受免征優惠。
非傳媒企業員工為企業的微信公眾號寫文章取得的所得是按照“稿酬所得”還是“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規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第三條的規定,(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非傳媒企業員工為本企業微信公眾號撰寫文章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為其他企業微信公眾號撰寫文章取得的所得,暫按“稿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對離退休人員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文件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位自行發放給退休的因工傷致殘的員工一筆傷殘補貼,其個人所得稅可否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管理有關規定的公告》(蘇地稅規〔2015〕7號)的規定,二、本公告規定的個人所得稅減征對象僅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列舉的個人。具體包括:(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享受稅收優惠的殘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以及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四、減征幅度(一)孤老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計算。級數1,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5000(含)元的,減征比例100%;級數2,全年應納所得稅額超過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減征比例50%;級數3,全年應納所得稅額超過2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0。(二)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即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一級至六級(含六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與孤老、烈屬相同;殘疾程度為輕度,即殘疾等級為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的殘疾人,七級至八級的轉業、復員、退伍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孤老、烈屬的50%計算。因此,退休的因工傷致殘的員工收到單位發放的傷殘補貼,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該員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規定的標準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征優惠。
企業每月給員工發放物價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因此,對于企業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福利費范圍,應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退休后領取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以實物獎勵員工,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上述規定,企業以實物獎勵員工,應按以上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并入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發給特殊工種員工的毒害傷害補貼,是否可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因此,企業發放給特殊工種員工的毒害傷害補貼不屬于上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范圍,需要合并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內部未設食堂,員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業給予的就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令第600號)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內部未設置食堂,給予員工的就餐補助不屬于上述誤餐補助的范疇,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個人因沒有休帶薪年假而從任職受雇單位取得補貼應當合并到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員工的配偶來國內探親,企業為其配偶報銷的機票費用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因此,企業為外籍員工配偶報銷的機票費用不在上述文件規定的免稅范圍,應當合并報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應如何申報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因此,個人取得兩處工資薪金所得,由兩處支付方分別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個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
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企業聘用退休人員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轉載://cqdwzx.com/zixun_detail/669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