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審議并通過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自次年XX月XX日起正式執行,為國有企業管理規范補上了重要的一環。此條例共分為七章五十二條,核心在于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實施紀律處分與監督。
第一章是總則,明確了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則,突出了對國有企業人員的規范化管理。這一章強調了黨管干部原則、公正公平等原則,同時指出任免機關在遇到違法情況時,需參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處理。條例還詳細劃分了職責分工,強調了教育、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性,并構建了協同監督機制。
第二章詳細列舉了53種具體的違法行為,并對其處分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包括散布損害國家經濟制度的言論、違反決策程序等行為,對應的處罰從記過到開除不等。條例還規定了從輕、從重和不予處分的具體情況,以及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職務晉升的限制等。
第三章至最后一章,詳細描述了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復核、申訴及法律責任等內容,確保了處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對于違規行為的追責和舉報者的保護都做了明確規定。
該條例的出臺,對于強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紀律約束,維護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對于企業而言,如果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將面臨諸多限制。如企業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三年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等等,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也有一系列法規進行規范。如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撤職、罰款等。如果因此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還將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的,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違法行為,如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等等,都將受到責令改正、罰款、停產停業整頓等處罰。
第四章 涉及礦山、金屬冶煉及其他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規定
第九十六條:對于礦山、金屬冶煉或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在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生產經營單位將面臨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如下:限期責令改正,可能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若逾期未改正,將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未經法定程序批準,擅自進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將依據相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若存在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為,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面臨停產停業整頓以及更高額度的罰款。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將處以相應罰款。若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將受到處罰。如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并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將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之間的協議問題,若協議免除或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該協議將被視為無效,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個人投資人處以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如有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行為,將受到批評教育并可能依照規章制度受到處分;若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隱瞞、謊報或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分;若構成犯罪,將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那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經停產停業整頓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將被依法關閉,并吊銷相關證照。
對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將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等級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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